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天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7316100-1。
被执行人:河北艺能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吴桥县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847171-8。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天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艺能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79206元(包括赔偿金、执行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因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7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河北艺能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寿光市天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1137200元。现本院已从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平台冻结被执行人河北艺能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9206元。同时,本案中,本院于线下以(2015)寿丰民初字第445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河北艺能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以(2015)寿丰民初字第445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被执行人河北艺能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0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树光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魏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