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永康中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5民初634号 原告:杭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文路200号1幢1层180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行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永康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总部中心金诚大厦6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南北商务港大厦2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绍兴市上**风风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炼塘村104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州安然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洛舍镇洛舍木皮市场26幢1号、洛舍镇东直街528号、5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州格英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东苑新村65幢15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中***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上**风风冷设备有限公司,湖州安然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湖州格英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