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洋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永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振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永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振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1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溧商初字第571号
原告南京永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三里亭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振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中源阳光城45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顾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永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振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永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振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永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振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93元,减半收取76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严忠琴
审判员*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见习书记员孙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