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629号
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138号。
法定代表人:徐冶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振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美玉街8号。
法定代表人:顾为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振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酌定收取300元,由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厉荣媛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周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