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江苏振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执149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水英,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振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7780679164Q,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美玉街8号。
法定代表人:顾为康。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振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经执行,本案已经执行到位金额为4835568元,尚有剩余执行标的未到位。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和申请,本院依法向第三人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振洋公司工程款340万元,但是提取条件尚不具备,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荣强
审判员  卞卫明
审判员  芮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