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3886号
原告:江苏振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80679164Q,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美玉街**。
法定代表人:顾为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胜,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水县。
被告:***,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高淳区。
原告江苏振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振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振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振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6元,减半收取计2428元,由原告江苏振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甘菊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