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执异48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74年9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代理人:魏宏富,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江苏振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80679164Q,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美玉街**。
法定代表人:顾为康。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振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异议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波
人民陪审员 武继飞
人民陪审员 曹庆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喻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