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第三人江苏振洋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1153号
原告:***,男,1966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山,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男,196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第三人:江苏振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9117780679164Q,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美玉街8号。
法定代表人:顾为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江苏振洋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江苏振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怡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