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324民初1074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2月1日出生,住泗县。
被告:河南华嘉盛美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395230715A,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产业集聚区天骏美的配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0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华嘉盛美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9日以被告已将欠款支付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南华嘉盛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河南华嘉盛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河南华嘉盛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房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