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财保155号
申请人:寿光市宏建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驻寿光市孙集街道渤海南路东侯村北。
被申请人:***,男,198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申请人:李保明,男,196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青岛飞瑞物流有限公司,驻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八里庄社区。
申请人寿光市宏建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李保明、青岛飞瑞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现暂扣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U×××××/鲁Y×××××号车一辆(保全价值6000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诉讼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现暂扣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U×××××/鲁Y×××××号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寿光市宏建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德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妍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