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新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81财保1058号
申请人:***,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新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经济开发区兴业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96154872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知祥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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