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山东新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民初7228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述泉、刘廷,山东五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经济开发区兴业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孝梅,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新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石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孔令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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