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新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81财保10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某,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新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经济开发区兴业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96154872U.
法定代表人:黄孝梅,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经济开发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山东新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鲁0481财保105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某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新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晓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永霞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