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新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执保1380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新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经济开发区兴业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96154872U.
法定代表人:黄孝梅,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杨知祥,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受理**与山东新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知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知祥的银行存款70000元。现因**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新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知祥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石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龙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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