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威电工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科威电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夹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403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科威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四川彭山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2076160210。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艳,女,生于1987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夹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迎春北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58423511XK。
法定代表人:许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科威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夹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1403执685
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谌 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朝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