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威电工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科威电工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市恩阳区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403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科威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2076160210。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函,四川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巴中市恩阳区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义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3993592333。
法定代表人:刘智勇,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科威电工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巴中市恩阳区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403民初62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巴中市恩阳区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420,000元及,垫付诉讼、保全费7,570元。
本院分别于2022年2月25日、4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有车辆。通过传统调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经营收入等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相关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川YP××××牌号的五十铃汽车一辆,因使用年限较长,本院又未实际控制,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不采取查封措施。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4月25日将被执行人巴中市恩阳区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智勇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组织申请执行人约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 英
审判员 魏晓雪
审判员 罗佳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朝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