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403执587号
四川省科威电工有限责任公司、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四川省科威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060555.83元,执行费13006元。经查,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前已履行20万元,剩余部分在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并缴纳执行费29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10400元,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