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拓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拓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民终10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济南华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霞(系***之妻),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拓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袁训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以如,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拓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能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191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经录用进入拓能公司上班,工作内容主要为软件研发等。2019年2月***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至辞职日济南拓能科技有限公司未与申请人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拓能公司应该支付2018年8月9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1379元。
拓能公司辩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的上诉,维持原判。
拓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不予支付***2018年8月9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1379元;2.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8年7月9日入职拓能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双方签订《入职保密协议》,该协议约定:***的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月工资9600元,转正工资12000元。拓能公司为***缴纳了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社会保险。***实际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工资按照约定9600元发放,转正后工资按照12000元/月发放。***在拓能公司工作至2019年2月28日。
另查明,***与拓能公司于2018年7月9日签订《入职保密协议》,约定***的任职C++开发人员。另约定:任职期间为36个月,试用期为3个月,即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月薪为12000元,试用期工资为9600元。工资结算周期为月结,每月工资发放时间为次月20日。另协议约定,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期满、退休、调动、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除名等。另合同约定***遵守拓能公司制定的任何成文的和其他形式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关的保密职责。离职前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拓能公司。
另查明,***因与拓能公司的劳动争议,于2019年4月3日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拓能公司向***支付2019年2月工资12000元;2.拓能公司向***支付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6000元。该委经审查,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459号-2裁决书,裁决:拓能公司向***支付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2月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1379元。拓能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该协议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生效。本案中,***与拓能公司签订的《入职保密协议》系双方真实性意思表示,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协议。关于***抗辩保密协议因不含有保密费而为无效协议,因保密义务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律义务,其履行不以用人单位支付保密费为前提条件,故其抗辩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该协议合法有效。
双方签订的《入职保密协议》中载明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确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能够反映出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且***在协议中签字确认,拓能公司加盖公章。虽该协议中欠缺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部分内容,但欠缺部分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且该协议已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实际按照按协议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故该协议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该合同。综上,拓能公司主张的不予支付***2018年8月9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1379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
济南拓能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支付2018年8月9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1379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提交与赵姗姗在钉钉系统上的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要求公司签订合同,公司也有正式的合同,但公司没有与***签。另外在该聊天记录中也能显示我们经常加班,在入职保密协议中没有关于加班及加班费的规定,该保密协议无效。拓能公司质证称,该证据是复印件,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无法证明对话主体资格。对证据的证明目的也不予认可,在***入职后,双方已经签订了具备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及劳动报酬等内容的入职保密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实际用工过程中也一直按照该协议履行,因此,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本案中,拓能公司虽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签订的入职保密协议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要件,明确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且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也实际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一审法院认定入职保密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支持拓能公司不予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主张入职保密协议中没有保密费和加班费的约定应为无效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韩 梅
审判员 许海涛
审判员 曹 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