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91民初2805号
原告:济南拓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环保科技园国际商务中心****2-C11。
法定代表人:袁训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以如,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小超,男,汉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济南华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霞,系高小超之妻,女,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济南拓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能公司)与被告高小超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拓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以如、被告高小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拓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不予支付高小超2018年8月9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1379元;2.诉讼费由高小超承担。事实与理由:拓能公司、高小超双方于2018年7月9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入职保密协议》,该协议中记载了拓能公司、高小超双方的名称,并约定了高小超任职C++开发工作,任职期间为36个月,试用期3个月自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月薪12000元,试用期工资9600元以及高小超需履行的保密义务等相关条款。该协议已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且明确反映出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实现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故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综上,为维护拓能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高小超辩称,高小超于2018年7月入职拓能公司,工作内容主要为软件研发等。2019年2月高小超提出辞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经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拓能公司补偿高小超81379元。高小超虽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拓能公司未支付保密费(工资项未有保密费体现),此协议显失公平,建议撤销该协议。拓能公司提出签订《入职保密协议》等同于签订《劳动合同》,无法律规定。综上请求驳回拓能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拓能公司提交的证据一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459号-2裁决书,证明本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针对拓能公司提交的证据二入职保密协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虽高小超抗辩保密协议应含有保密费,应为无效协议,但因保密义务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律义务,其履行不以用人单位支付保密费为前提条件。因高小超的该抗辩无法律依据,故不成立,该协议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故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2.针对高小超提交的钉钉中导出的工资条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高小超于2018年7月9日入职拓能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双方签订《入职保密协议》,该协议约定:高小超的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月工资9600元,转正工资12000元。拓能公司为高小超缴纳了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社会保险。高小超实际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工资按照约定9600元发放,转正后工资按照12000元/月发放。高小超在拓能公司工作至2019年2月28日。
另查明,高小超与拓能公司于2018年7月9日签订《入职保密协议》,约定高小超的任职C++开发人员。另约定:任职期间为36个月,试用期为3个月,即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月薪为12000元,试用期工资为9600元。工资结算周期为月结,每月工资发放时间为次月20日。另协议约定,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期满、退休、调动、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除名等。另合同约定高小超遵守拓能公司制定的任何成文的和其他形式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关的保密职责。离职前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拓能公司。
另查明,高小超因与拓能公司的劳动争议,于2019年4月3日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拓能公司向高小超支付2019年2月工资12000元;2.拓能公司向高小超支付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6000元。该委经审查,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459号-2裁决书,裁决:拓能公司向高小超支付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2月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1379元。拓能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该协议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生效。本案中,高小超与拓能公司签订的《入职保密协议》系双方真实性意思表示,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协议。关于高小超抗辩保密协议因不含有保密费而为无效协议,因保密义务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律义务,其履行不以用人单位支付保密费为前提条件,故其抗辩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该协议合法有效。
双方签订的《入职保密协议》中载明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确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能够反映出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且高小超在协议中签字确认,拓能公司加盖公章。虽该协议中欠缺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部分内容,但欠缺部分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且该协议已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实际按照按协议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故该协议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该合同。
综上,拓能公司主张的不予支付高小超2018年8月9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1379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济南拓能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高小超支付2018年8月9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1379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高小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曲劲松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