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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4民初1931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东区。 被告:夏爱国,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沽源县。 被告:***,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高新区。 被告:江苏雪峰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米奇妙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州市***曹甸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夏爱国、***、江苏雪峰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米奇妙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在另一案中调解并由法院出具(2020)冀0724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计1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少匣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敏 书 记 员 王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