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海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428执60号
申请执行人:尚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海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陕西天众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海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428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海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尚某某工程材料款300000元。本院于2020年2月26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协议:一、被执行人陕西海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尚某某6000元,下余款项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240000元;二、诉讼费申请执行人尚某某自愿放弃。以上案件款已经兑付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武县人民法院(2020)陕0428执6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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