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海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超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4543号
申请人:江苏中超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93447409N。
法定代表人:俞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国锋,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海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南段69号紫郡华宸7号楼20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211174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中超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海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钊睿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超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海钊睿公司所有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20万元,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中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海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当于22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