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海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28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海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海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陕0428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24907元和利息(以512490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139697元、二审8298元合计147995元,执行费53700元。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海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428执17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车建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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