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某某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武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28执恢93号
***、陕西**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428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90000元;2、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1613元。本院于2021年07月14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91613元,本院依法冻结扣划,申请执行人***已领取191613元案件款。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