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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8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众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胡争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428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2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某某执行人243226元。本院于2021年02月04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依法交纳案件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50000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428执恢2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刻生效。

审判长  曹庚科

审判员  崔 宁

审判员  王航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