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8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众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胡争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428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2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某某执行人243226元。本院于2021年02月04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依法交纳案件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50000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428执恢2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刻生效。
审判长 曹庚科
审判员 崔 宁
审判员 王航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