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互联动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宏鑫源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互联动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26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宏鑫源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红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互联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953。
法定代表人:徐为甲。
申请人陕西宏鑫源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互联动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1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互联动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 内的存款1266408.66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互联动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 内的存款1266408.6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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