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财保328号
申请人:西安先创佳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丛培学,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芳,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互联动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为甲,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381188.8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保全申请费2425元,申请人西安先创佳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O二一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书 记 员 任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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