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互联动建设有限公司

中互联动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先创佳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财保328号
 
申请人:西安先创佳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丛培学,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芳,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互联动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为甲,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381188.8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保全申请费2425元,申请人西安先创佳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O二一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书  记  员   任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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