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互联动建设有限公司

中互联动建设有限公司、陕西聚融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03民初549号
原告:陕西聚融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蔚世苗,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互联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聚融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互联动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聚融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聚融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聚融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9元,减半收取6104.5元,由原告陕西聚融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宋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