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互联动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聚融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中互联动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03财保21号
申请人:陕西聚融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166号西安工业设计产业园凯瑞E座9层9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蔚世苗,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互联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2号兵工大厦40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聚融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互联动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陕西聚融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1)陕0103财保29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互联动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2022)陕0103民初549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撤诉,申请人陕西聚融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互联动建设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互联动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