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互联动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昂吉利钢构有限公司、中互联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2395号之二
原告:青岛昂吉利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莱镇马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397074322M。
法定代表人:宋昊志,经理。
被告:中互联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2号兵工大厦4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317953。
法定代表人:徐为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昂吉利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互联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立案。原告青岛昂吉利钢构有限公司于法庭辩论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后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昂吉利钢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0元,原告在法庭辩论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诉讼保全费2187元,由原告青岛昂吉利钢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建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