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辽0114执恢105-4号 ***: 你/你单位与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及利息。 (2)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本案申请执行费。 特此通知。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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