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4民初2699号
原告:山东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龙泉街与凤山路交叉口东北角8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亮,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利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778号中央生活城4号楼1单元1126号。
法定代表人:郭致华。
被告:***,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金光街97号6号楼102号,住潍坊市寿光市。
原告山东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利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山东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锦凤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孙 萱
书 记 员 张丽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