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4951号
原告:山东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与潍安路交叉口西北角200米。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润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潍县南路以西、崇文街以南。
法定代表人:王彦升,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润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山东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汤婷婷
书 记 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