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正联(潍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2财保27号
申请人:山东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与潍安路交叉口西北角200米。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智勇,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正联(潍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北区辽河西七街以南黄河三路以西0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想,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正联(潍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0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正联(潍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2072元,由申请人山东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