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财保588号
申请人:山东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与潍安路交叉口东北角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ET51K77。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潍坊鲁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清源街与友爱路路口二毛集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NNRP87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女,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钟洪祥,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山东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鲁祥纺织有限公司、***、钟洪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45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鲁祥纺织有限公司、***、钟洪祥的银行存款1345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申请费1193元,由申请人山东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宏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金园
书 记 员 郎富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