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四储备资产管理局沈阳管理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11民初1630号
原告:沈阳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典典,系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四储备资产管理局沈阳管理站,住所地沈阳市。
负责人:**,系该管理站站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四储备资产管理局沈阳管理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戴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闻萍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