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5民初479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现住辽宁省辽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焦,男,系沈阳市辽中区六间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男,满族,辽宁省黑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沈阳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展净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