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民终3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金卡路18号29门。
法定代表人:葛海兵,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查正军,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工程部经理,住址沈阳市浑南新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沈阳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民初13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装修插座线、空调、热水器、厨房应用四平方电线,实际使用2.5平方电线,存在地面瓷砖墙面瓷砖开裂,书桌、橱柜柜面损坏,工程未通过验收。一审法院审判程序错误,审判中只有一名审判员。
被上诉人沈阳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答辩同意一审判决。
原告一审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装修房屋的尾款184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经审理查明:原告沈阳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20年8月30日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装修大东区龙溪花园30#2-4-2房屋,工期自2020年9月20日至2021年1月10日,工期不含地热。总价款92000元,工程付款按照土巴兔服务合同。原、被告于2020年8月30日签订《土巴兔服务合同》,工程付款约定:水电进度款、泥工进度款、木作进度款、油漆进度款、竣工尾款支付比例均为装修合同款的20%,原告发起付款申请,系统启动自动付款倒计时,倒计时结束后,系统将自动付款给原告,竣工尾款倒计时时间为30天。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9月中旬进场施工,于2021年3月竣工。被告于2020年9月25日给付原告装修款18400元,于2020年10月28日给付18400元,于2020年11月21日给付18400元,于2020年12月24日给付18400元,以上被告共计给付装修款73600元。现被告尚欠装修尾款18400元未给付原告。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沈阳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20年8月30日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及《土巴兔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将装修工程施工完毕,被告已给付部分装修款7300元,剩余装修尾款18400元未给付原告,应承担继续给付装修尾款的违约责任。被告提出的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电线标准施工及质量不合格、延期施工等问题应另案诉讼。
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184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合同签订时间、内容、付款情况与一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及《土巴兔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现装修工程施工完毕,已给付部分装修款7300元,被上诉人主张剩余装修尾款18400元,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施工未通过验收,存在质量问题,不具备付款条件。经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装修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上诉人有权拒付尾款”,现装修工程因电线、瓷砖、橱柜维修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土巴兔服务平台未通过验收,审理中,被上诉人明确表示对确属于己方施工需要修复的部位,已经进行过维修,但无法达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可以自己维修。鉴于一审判决已经对上诉人提出的未按合同约定电线标准施工及质量不合格、延期施工等问题另案诉讼,故本案判决结果可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程序问题因无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倩
审 判 员  孙菁蔓
审 判 员  陈 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吕 昊
书 记 员  孙 芮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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