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29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执行人沈阳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金卡路18号29门。
法定代表人:葛海兵,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沈浑劳人仲字(2021)158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沈阳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在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起诉撤销沈阳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沈浑劳人仲字(2021)158号仲裁裁决书,案件号为(2021)辽0112民初7018号,故沈浑劳人仲字(2021)158号仲裁裁决书并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远
执行员 李 涛
执行员 徐冰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