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5民初4790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焦,男,系沈阳市辽中区六间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
法定代表人:葛海兵,系经理。
被告:***,男,满族,1975年4月17日出生,辽宁省黑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沈阳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志坤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董志坤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展净
书记员陈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