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2211号 原告:***,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金卡路18号29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监理。 原告***诉被告***、沈阳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元,已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婵 书 记 员 王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