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21110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告沈阳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507974135,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金卡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沈阳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宁 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