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派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永丰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优派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7049号之一
原告:天津永丰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48号银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刘瑞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凤瑞,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优派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水景花都12-S23号(集中办公区225号)。
法定代表人:张礼根,总经理。
原告天津永丰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优派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永丰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6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立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 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