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黑0125民初325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宾县禹王植物蛋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丰尚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0.80元,减半收取1460.4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李文姬
人民陪审员 张守文
人民陪审员 吴亚文
书 记 员 王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