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尚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新市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丰尚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民初1050号
原告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市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丰尚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2020年10月21日,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徐 珺 审 判 员 李 程 人民陪审员 倪 健
书 记 员 毛枭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