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尚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丰尚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3725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燕,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丰尚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声路**
法定代表人:钱胜峰。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丰尚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丹凌
书 记 员  许祎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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