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3725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燕,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丰尚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声路**
法定代表人:钱胜峰。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丰尚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丹凌
书 记 员 许祎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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