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381民初5094号
原告:南京嘉顿水木生态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周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典,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马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马陵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嘉顿水木生态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顿公司”)与被告新沂马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陵山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嘉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典、马陵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马陵山公司支付设计费224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24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4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设计合同书》,约定由嘉顿公司承接新沂省道249绿化改造工程的景观设计工作。合同第十条约定,设计费按固定总价的方式计取,合计28万元。合同签订后,嘉顿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马陵山公司于2017年3月25日、4月11日分别出具《设计成果确认书》,对嘉顿公司提供的方案文本、施工图予以确认。经核算,马陵山公司已经支付56000元,尚欠设计费224000元,故起诉。
马陵山公司辩称:同意付款,但只能分批支付,只能付21万元,在一年内付清。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马陵山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嘉顿公司作为设计方(乙方),签订《设计合同书》,约定由嘉顿公司承接新沂省道249绿化改造项目的景观设计工作。合同第十条约定,设计费按固定总价的方式计取,合计28万元。第十一条约定,付款方式为:签约后日内马陵山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56000元;在方案阶段,方案结束并经甲方签收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设计费的30%即84000元;在施工图阶段,设计图设计结束并经甲方签收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设计费的45%即126000元;在设计图交付甲方签收一年内,甲方将设计余款即全部设计费的5%一次性全部支付给乙方,设计费以转账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嘉顿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马陵山公司于2017年3月25日、4月11日分别出具《设计成果确认书》,对嘉顿公司提供的方案文本、施工图予以确认。同时,马陵山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设计费56000元,剩余设计费224000元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设计合同书》中约定设计费总额为28万元,合同签订后,嘉顿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马陵山公司出具《设计成果确认书》,对嘉顿公司提供的方案文本、施工图予以确认。马陵山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2017年4月10日马陵山公司支付设计费56000元,尚欠224000元设计费未予支付,故对嘉顿公司起诉要求马陵山公司支付设计费22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嘉顿公司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书》已约定在设计图交付一年内马陵山公司将设计款付清。现马陵山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嘉顿公司主张按照年利率6%要求马陵山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新沂马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京嘉顿水木生态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2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22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4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新沂马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卢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