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83民初4214号
原告:南京嘉顿水木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9号丰盛商汇6号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周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嘉顿水木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桃州镇升平街93号。
法定代表人:周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典,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兰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宝华镇森林村森林加油站北侧。
法定代表人:黄金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嘉顿水木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安徽省嘉顿水木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兰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嘉顿水木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安徽省嘉顿水木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嘉顿水木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安徽省嘉顿水木园林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嘉顿水木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安徽省嘉顿水木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彭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