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嘉顿水木生态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嘉顿水木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沂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新沂市沭东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南京嘉顿水木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沂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新沂市沭东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9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02491号
原告南京嘉顿水木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典,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沭东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嘉顿水木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沂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新沂市沭东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嘉顿水木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嘉顿水木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6元,减半收取3488元,由原告南京嘉顿水木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