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91民初497号
申请人:山东省淮河流域水利管理局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华阳路****。
法定代表人:闫芳阶,院长。
被申请人:菏泽昭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淮河流域水利管理局规划设计院与被告菏泽昭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5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房产。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2183798010241S00004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昭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
案件申请费1795元,由申请人山东省淮河流域水利管理局规划设计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